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 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7〕19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进一步掌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状况,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7〕153号)提出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期间,由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各省(区、市)抽查的粮食数量应占地方储备粮总库存量的15%左右,抽查时兼顾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的区域分布、不同品种的数量权重、储存年限以及储粮条件差别等,合理选择库点、分配扦样份数。本次抽查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和玉米,储备成品粮的部分省(区、市)应增加对地方储备大米和小麦粉质量的抽查。抽查的原粮主要检查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成品粮主要检查质量指标。另外,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适当安排部分样品增检卫生指标。 二、扦样要求 本次抽查的扦样及检验工作由各省(区、市)粮食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要求承检机构选派技术骨干到现场扦样,扦样操作按照《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 5491—85)国家标准或《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原则上每个样品的代表数量为2000~3000吨,对于储粮数量较少的货位,可在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储存条件的前提下,将不同货位予以归并,归并的货位视为“同货位”,按照1个检验单位进行扦样。扦取的样品须经承储库点确认后方可封样。 承检机构扦样时,各抽查库点应及时派员协助扦样,并准确提供详细的货位分布图,标明每个货位的品种、数量、年限、等级、产地等信息,保证扦样的质量和效率。 三、检验工作 (一)检验项目。稻谷、小麦和玉米主要检查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大米重点检查水分含量、黄粒米、矿物质和色泽气味等质量指标,小麦粉重点检查水分含量、脂肪酸值、磁性金属物、含砂量等质量指标以及是否存在超剂量或违规使用添加剂等情况。另外,安排部分样品增检有机磷等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和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以及铅、镉、汞和无机砷有害重金属等卫生指标的检测。 (二)检验方法与检验结果判定。原粮的质量指标按《稻谷》(GB1530-1999)、《小麦》(GB1351-1999)、《玉米》(GB1353-1999)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依据上述国家标准和国粮发〔2003〕158号文件的判定规则,分别作出全项目合格率和A、B项综合合格率的判定;储存品质指标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作出宜存、轻度不宜存和重度不宜存的判定。大米和小麦粉的质量指标分别按照《大米》(GB1354-86)和《小麦粉》(GB1355-86)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 农药残留按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真菌毒素和有害重金属按《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用于卫生指标检验的稻谷,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四、时间安排 质量抽查工作可结合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复查阶段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开展,扦样及检验工作应于2007年9月25日前完成。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报告和检验结果表(见附件1-7,其表样可直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下载,网址:www.chinagrain.gov.cn)一式二份报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含电子文档),以便我局及时汇总。 五、工作经费 本次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及检验费用由各地自行安排解决。 附件:1.地方储备稻谷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2.地方储备小麦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3.地方储备玉米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4.地方储备粮卫生指标检验结果表 5.地方储备大米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6.地方储备小麦粉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7.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样品登记表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