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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

来源: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06-08-09  阅读
【本资讯由中国粮油仪器网提供】国科发政字〔2006〕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工业协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推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深入实施,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要求,在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认真研究,决定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钢铁研究总院、联想(中国)有限公司等103家企业中开展首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文件的要求,围绕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开放共享创新基地、完善创新战略和管理、完善创新机制等内容,制订和完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突出重点,明确阶段目标、试点内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组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明确一名企业负责人主抓试点工作,一名联络员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络。请各试点企业将试点方案连同电子版于2006年8月30日前分别报送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各一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需同时报送地方推荐部门。
  二、三部门对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并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重点审核中央企业的试点方案;科技部重点审核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的试点方案,并委托地方推荐部门对所推荐企业的试点方案进行审核;全国总工会重点审核各试点企业方案中有关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创新文化建设等内容。三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相应的支持措施;在部分地方和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建立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再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也将及时做出调整。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所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的联系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于每年12月份向科技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年度报告,遇有企业产权、人事、财务等重大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在中央和地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三部门将适时组织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对试点成效显著、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将命名为“创新型企业”。
  联系方式:
  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电话:010-58881762 E-mail:zts_zcc@most.cn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电话:010-63193498 E-mail:baiying@sasac.gov.cn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100865)
  电话:010-68591418 E-mail:ykang@acftu.org.cn
                           科学技术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附件2:创新型企业试点方案(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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