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 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7〕149号 |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增加中央储备粮质量例行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2007年8月在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抽查样品1700份,抽查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代储库,抽查库点数量占中央储备粮总承储库点的25%左右。本次重点对稻谷、小麦和玉米三个品种进行抽查,检查项目主要为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部分样品增检卫生指标。各地抽查样品份数原则上按照中央储备粮承储数量的权重,兼顾区域分布、库点类型和储粮品种予以分配,具体抽查库点、粮食品种及各库点的扦样份数由我局统一安排。扦样及检验工作委托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测中心”)承担,扦样及检验任务书由我局另行下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各国家监测中心接到我局下达的扦样与检验任务书(包括库点及扦样份数)后,要主动与所在省份的中储粮分公司联系,确认实施扦样的具体事宜,并根据任务要求选派技术骨干到现场扦样,确定扦样货位,详细登记货位的品种、数量、等级、收获年度和入库时间等信息,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实施扦样,扦取的样品须经承储库点确认后方可封样。如需调整抽查库点、粮食品种和扦样份数,需报我局批准。各国家监测中心应将扦取样品的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告我局,以便安排部分样品增检卫生指标。各承储库点应派员协助扦样,提供便利条件,如发现扦样人员不按有关规定扦样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我局反映。 在扦样时,应兼顾不同的粮食品种和储存年限,并按以下原则实施扦样和确定样品的代表数量:每份样品的代表数量一般为2000吨~3000吨。对于储粮数量超过3000吨的圆仓,以1个仓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取样品,样品代表数量填写扦样器能达到深度的粮食数量;低于2000吨的货位,在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储存条件的前提下,可将不同货位予以归并,归并的货位视为“同货位”,在扦样时按照1个检验单位进行扦样,归并后的样品代表数量以不超过3000吨为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督促承储企业积极支持本次抽查工作,准确提供详细的货位分布图,标明每个货位的数量、品种、年限、等级等信息,及时派员协助扦样,保证扦样的质量和效率。 二、检验工作 (一)检验项目。稻谷、小麦和玉米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另外,安排部分省份增做有机磷等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DON)和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以及铅、镉、汞和无机砷等有害重金属的检测。 (二)检验方法。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按《稻谷》(GB1530-1999)、《小麦》(GB1351-1999)、《玉米》(GB1353-1999)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农药残留按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真菌毒素和有害重金属按《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判定。用于卫生指标检验的稻谷,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三)时间安排。8月10日至31日实施扦样,9月1日至9月20日实施检验。 (四)检验结果的报送和反馈。各国家监测中心要于9月21日前将检验结果一式二份按《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见附件)的要求报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含电子文档),我局将依据粮食质量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判定和汇总。 各国家监测中心不得单独将检验结果向被查企业反馈,待全部检验结果汇总后,由我局统一向中储粮总公司反馈。 三、工作经费 本次抽查经费由我局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进行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测的样品,每份补助500元。增检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有害重金属的样品,另加适当补助。 附件:1.中央储备稻谷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