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
赣粮检〔2007〕11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
当前,我省早稻收购已全面展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下发的《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7〕133号)要求,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现就粮食市场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市场主体踊跃入市收购新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决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支持和鼓励市场竞争,坚决把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落到实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一定要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为所有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具体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是针对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有否坑农害农和违反粮食收购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对各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只要是持证收购,属买卖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存在坑农骗农的,应予以支持;对市场主体跨界收购,只要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量等有关情况、收购中无违法违规的,应予以支持;严格制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购中利用执法手段控制粮源;严禁在收购中人为设卡、搞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
二、进一步落实省局赣粮检[2006]1号文件精神,规范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省局印发的《<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江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及使用文书>、<江西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要处罚依据和种类>》(赣粮检[2006]1号)等三个文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粮食流通管理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行为规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三个文件的内容和规定,切实履行依法管粮职责。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更要从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的角度强化学习,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权实施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力度。目前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与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截止2007年6月30日,分别有9个设区市和28个(含加挂牌子3个)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编办批准设立监督检查科(股),各占设区市粮食局总数82%和县级粮食局总数28%,县级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建设明显滞后。据统计,全省11个设区市中只有9个设区市的部分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编办批准,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其它县级粮食行政部门及另2个设区市的所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未经同级编办批准设立监督检查机构。这一状况难以保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认真落实省政府(赣府发〔2007〕6号)和今年三月全省粮食局长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力度,继续抓紧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已经设立机构的,要继续抓紧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执法经费等问题;未设立机构的,要力争今年内全部解决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构的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积极作用,稳定粮食行政执法队伍,把懂政策懂业务的人员充实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中,不能因工作变动随意减少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抽调人员后,要及时补充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作为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维护好我省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全省粮食系统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