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检测的二重性
1 种子的特殊性
1.1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种子是一种活的生命体,而且是植物传代的遗传物质载体。人们使用种子的目的,并不在当代种子本身,而是其后代的营养体或果实。我们在使用种子的过程中,会遇到两种完全不同的实物形态—种子和植株。植株来源于种子,却与种子不同,种子和植株具有各自的特性和使命。作为一种商品,种子的使用价值具有十分特殊的二重性—人们既需要种子正常发芽,又需要植株正常生长发育。
1.2种子和植株的遗传同质性和时空适应差异性
1.2.1种子发芽后长成植株,种子和植株具有相同的遗传物质,它们是同一遗传物质的两个不同形态。
1.2.2种子和植株都是生命活体,都进行新陈代谢活动,都进行同化、异化矛盾运动。
1.2.3种子和植株的生命运动对时空的适应性不同:只要具备一定的水、气、热三要素,种子即可完成发芽过程;而植株的生长发育则需要外界具备水、气、热、光、肥五要素。在植株由营养生长向生殖生长转化的过程中,受外界条件影响更大,许多植物对时空环境有特殊的适应性—如日照长短、低温春化积温等。可见,在各自完成使命的过程中,种子的发芽受外界影响较小,植株的生长发育则受外界影响较大,更讲究时空适应性。
2 种子质量的二重性
2.1种子质量应包含全面的二孟性内涵
既然商品种子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地包括种子发芽特性和植株生长发育特性,那么衡量种子使用价值优劣的标准—种子质量也应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
目前我们使用的种子质量四大指标仅仅能反映种子的发芽质量,我们更应把植株生长发育质量特性归人种子质量范畴。根据其关联性,我们把净度、芽率、水分当作种子的播种质量;把纯度、高产优质、抗病抗逆性、时空适应性、生育期等当作种子的品种质量。种子质量应包含播种质量和品种质量两个方面.这就是种子质量的二重性,也是关于种子质量概念健全、科学的内涵。(种子质量、净度一般使用专业检测仪器如种子吹风机、种子净度仪、种子数粒仪等。)
2.2种子的播种质量和品种质量的相对独立性和整体统一性
2.2.1种子的播种质量主要受种子所包含的营养物质控制,并很大程度上受人为因素影响;品种质量则主要受种子的遗传物质控制,并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表现出明显的时空适应性。播种质量不能代表品种质量,反之亦然。
2.2.2播种质量和品种质量统一于种子质量之中.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播种质量,品种质量无从实现;没有品种质量.播种质量则无实际意义。品种虽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品种权,但品种不是实物商品,单一的品种质量只能衡量品种权的优劣程度。只有把品种质量和播种质量作为统一的整休概念才能衡量商品种子的优劣程度。也只有播种质量和品种质量都优良的种子才是真正优良的商品种子。
让品种质量分离于种子质量之外.对品种质量的监督成了一句空话;种子商品也就没有健全的质量规范,不利于种子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不利于种子质量责任事故的审查。种子质量就没有保证机制。
3 种子质量二重性的现实意义
3.1种子市场摇要新的质量管理
随着种子市场的日趋活跃,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假冒伪劣种子事件屡屡曝光,种子案件的查处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我们如果碰到比较简单的问题,如无证经营、种子假冒、纯度不合格、发芽率不好等,都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适当处理。但是,很多案件并不存在上述问题,特别是一些新品种案,有的仅长叶不开花结实,有的早苔早花.有的抗病抗逆性差,有的比不上当地当家品种等等,表现扑朔迷离,案情难断。目前我国把品种质量分离于种子质量之外,种子经营者只要三证一照齐全,种子纯度、芽率等四大指标合格,就应该算是合法经营。出现上述品种质量事故,在追究相应责任时就无法可依。种子使用者、经营者和新闻媒体、工商部门往往各执其词,难以统一。我们只有运用种子质量二重性原理,把品种质量纳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在各个环节落实相应的责任制,才能使各方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2新的种子质量责任制
质量管理的法宝是责任具体明确,法律条文更应职责严明。利用种子质量二重性原理,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新而健全的种子质量责任制。
3.2.l育种者在转让品种权或推出新品种之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清楚地标明品种适应地域、时间,抗病抗逆性.生育期.产量、品质等质量特性,供种子开发商选择。如有欺诈行为,应给被转让者以5一10倍转让费的赔偿。
3.2.2种子生产者对生产出来的商品种子要实事求是地标明其播种质量和品种质量,并对有效期内的种子发芽率、净度、水分和纯度负完全责任,对品种的时空适应性,抗病抗逆性,生育期,产量、品质等质量特性负真实性责任。如果种子发芽率不合格,应给购种者全额退回种子款及附加费;或经对方同意,给购种者无偿补足同样价值的合格种子。如果净度或水分不合格,可参照发芽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处理。如果纯度不合格,要根据种子使用者当地的生产水平,按超标含杂率给种子使用者赔足产量损失部份,所剩种子转作它用。
如果在品种的时空适应性等品种质量方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给生产造成明显损失的,要给种子使用者赔足经济损失。
3.2.3种子经营者在经销已经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品种种子时.要注意种子发芽率的变化,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种子,在发芽率上负完全责任。如果销售的种子芽率不合格,应向种子使用者全额退回种子款;或经对方同意,向种子使用者补偿同品种同数量的合格种子。
经营者在引进新品种时,要把品种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曲。如果盲目销售新品种种子,在品种的时空适应性,抗病抗逆性,生育期,产量、品质等方面出现明显问题,给生产造成明显损失的,应按当地生产水平给种子使用者赔足经济损失。
3.2.4因种植者违反某商品种子的关键技术规定,或因自然条件突变而造成生产损失的,种子生产和经营各方均无赔偿贵任,但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3新的种子质量合格证
3.3.1商品种子的名称要统一,标上某品种种子。
3.3.2完菩种子质量合格证内容,把芽率、净度、水分等播种质量指标和纯度,时空适应性,抗病抗逆性,生育期、产量、品质等品种质量指标全面列人合格证内容。小包装种子可直接标在种子袋上,散装种子必须由生产者在其《种子质量合格证》上逐项标明.
3.3.3新的种子质量合格证包含了健全的种子质量标准,是真正科学的种子质量标识。能督促种子生产者.提醒种子经营者,指导种子使用者。也能在追究种子质量贵任事故时当作可靠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