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价格为何会影响粮食安全?
1、种粮效益要靠粮食的价格,不能靠政府的补贴
粮食安全决定于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种粮积极性决定于种粮效益。种粮效益可以体现在市场效益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粮农的效益主要依靠政府补贴,一般占60%以上。但我国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种粮效益依靠政府补贴是不现实的,而应依靠市场效益为主,即依靠粮食的价格。粮食价格才是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根本。如20(科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国各地都实施了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确切地说,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以为,这项政策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的导向,而不在于增加种粮效益。种粮效益的提升主要靠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的市场粮食价格的大幅回升。如2007年浙江省早釉谷市场收购价达到了1.6元/吨左右,比去年同期提高了0.6元左右,提高幅度达60%左右。农民种早稻的收益因涨价因素增加250元/667m2左右。而政府补贴(针对种粮大户)只有巧员夕667扩(直接补贴10元、良种补贴5元),经济发达的县、市加上地方补贴,可达到so元左右。很明显,政府补贴在种粮效益中所占的比重是比较低的。假如2仪吟年粮价不回升,仅靠一点政府补贴是无法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
2、粮价过低是粮食安全的第一杀手,现阶段粮价应多加维护
从现阶段粮食生产能力而言,我国完全有能力维持粮食产需平衡。近年出现的粮食面积大幅下滑导致产不足需现状,主要是由粮价过低造成。粮价过低成了现阶段粮食安全的第一杀手。粮价长时期过低,种粮无效益,不仅使农民种粮积极性丧失殆尽,导致大面积减种,而且会使一些地方政府也随着效益指挥棒的导向,轻视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减少投人和扶持。这样,不仅使眼前的粮食生产减下来了,而且从长远看,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也必将被削弱,必将给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前几年全国粮食面积大滑坡的主要原因就是“谷贱伤农”所致。20()3年下半年以来,粮价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但这种上涨是恢复性上涨,不仅粮食收购价还未达到1995年的水平,而且考虑到粮食生产成本上涨的因素,种粮实际效益还未达到1995年的水平,种粮效益比较低的现状至今仍未改变。现阶段政府应该担心粮价依然过低的问题,而不应担心粮价上涨过快的问题。政府对粮食恢复性上涨的势头应该加以维护,不应采取抛售储备粮等措施来平抑粮价。
3、粮价的合理性应从比较效益角度来考虑.而不应仅仅从生产成本角度来考虑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种植自主权。农民根据自己的劳动力状况、土地状况、市场状况及效益等多种因素决定种什么。对于农民来说,这里有个效益优先的原则,也就是“什么赚钱种什么”。以浙江省为例,1999一一2003年期间,粮食作物(指水稻,以单季晚稻为主)平均单产值仅为500元/667时左右,毛收人(劳动力不计人生产成本)200五夕667扩左右。蔬菜作物平均单产值达1500五夕667扩左右,毛收人1以x〕元/667m2左右。粮食作物产值仅为蔬菜的1乃,毛收人仅为蔬菜作物的1乃。由于比较效益过低,农民大幅调减粮食作物而发展蔬菜等经济作物。5年内粮食作物面积减少137.2万h扩,减幅达49%,而同期蔬菜面积增加33.27万h扩,增幅达90%。由此可看出,为了保证农民有种粮积极性,就应保证种粮有一定的比较效益。由于粮食具有大众性和不可或缺性的特点,不能期待粮食成为稀缺产品而使比较效益最好。考虑到粮食生产具有生产成本低、投劳少、生产周期短、产品耐储藏、市场风险相对较低等特点,粮食比较效益允许适当低些。在这里,笔者提出一个农作物比较效益系数的概念,即一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效益与另一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效益之比所产生的值。在某一地区,粮食作物可以以当地主要大田经济作物为参照。如浙江省粮食作物与蔬菜的面积分别居大田作物的第1,2位,两个者相比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在浙江省,粮食与蔬菜的比较效益系数在0.7以上较为合理,农民有较好的种粮积极性;如果低于0.5,即会导致种粮积极性下降;如果低于0.3,种粮积极性会丧失殆尽。按照以上3个系数来粗略测算,浙江省的晚稻谷收购价分别为0元/kg,1.6元/kg和1.2元/吨。也就是说,现阶段如果晚稻谷收购价在0元/kg以上时,农民有较好的种粮积极性;低于1.6元/吨时,种粮积极性不高;低于1.2元/kg时,种粮积极性丧失殆尽。
4、粮价应由市场决定为主,但离不开政府的保护
近年来粮价过低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国有粮食企业独家垄断粮食收购市场导致人为压低粮价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从今年开始,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在全国铺开,粮食收购主体将多元化,具备一定资质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均可参与粮食收购市场。多元主体在市场上公平竞争,这为粮食的市场定价奠定了基础,行政干预作用将被大大削弱,谁也无法任意压低粮价,对于粮价的回升是有利的。但是市场机制定价也有其弊端。当生产量过大时,粮价必然走低。粮价过低,粮农没有生产积极性,粮食生产量下降,从而威胁到粮食安全问题。因此从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政府应该对粮价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如出台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出台最低保护价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粮农的种粮积极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保护长远的粮食安全。
5、最低保护价不宜年年出,而市场指导价应定期发布
最低保护价宜在市场粮价过低严重挫伤粮农积极性时才出台。最低保护价的确定以粮农种粮有一定的效益为依据,不能仅仅以保本或微利为水准。最低保护价定位往往偏低,在正常年景下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价。如果年年公布最低保护价,容易导致收购企业借保护价之名压低粮食收购价格。这种情况在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不高,粮食收购市场由独家或少数几家垄断的情况下尤为突出。过去,粮食收购由国有粮食部门独家垄断。从表面上看,政府年年出台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对农民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部门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保护了农民利益。但事实是,“保护价不保护”。
保护价被人为地压得很低,粮价往往被定在粮食生产成本附近,加上粮食部门收购粮食时的“压级压价”,种粮处于亏损的边缘。因此在粮价正常的年景,政府不宜出台粮食最低保护价,而改为发布市场指导价。市场指导价由政府部门或粮食产销协会等机构在对当前粮食市场行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的当地当时的粮食收购价格信息。该价格仅供各方参考,没有任何约束力。市场指导价应该年年发布,甚至可以按季或按月定期发布。由于粮食地区差价的存在,市场指导价不应由中央政府统一发布,可以由各省自行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