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科技创新体制的改革之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粮食科技发展的基本模式是,由政府包揽其技术的供给,并通过行政渠道进行技术的扩散。应该说,粮食科学技术中的基础研究及一部分应用研究,由于它们存在着显着的外部性,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故只能由政府出资从事这方面研究,其研究成果最终也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社会免费供给。但多数应用研究成果和开发研究成果,具有私人产品性质,是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而当这种本来属于私人产品的产品当作公共产品生产时,由于研究者的利益与研究成果脱钩,因此,就很难刺激研究者的积极性和调动他们的创造性的智慧,这就导致研究成果供给的不足。
同时,由于技术的扩散通过行政渠道进行,技术的供需双方之间缺乏直接的联系,因此,研究者已有成果可能并不适合粮食生产者的需要,粮食生产者需要的成果研究者又并不进行研究。事实上,在研究者远离生产实际的情况下,他们的创造性的灵感就不可能和生产实际的需要结合起来,从而产生真正为生产需要的成果。这种供需脱节的体制,不仅造成了科研资源的极大消费,而且还加剧了研究成果供给的不足。再有,当技术通过行政渠道进行扩散时,其应用往往带有行政强制性。这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技术的推广,但也容易产生因技术应用/水土不服0或违反技术应用的经济合理性原则而反使应用者受损。农民在遭受多次损失之后,就会对来自政府的技术推广采取观望,甚至抵制的态度。政府为实现技术推广目的,有时会向农民进行经济补贴,或做出某种承诺,如由政府负责产品的收购等。但当出现技术应用的效果不好,或产品销售不畅的情况时,政府就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兑现承诺,承担损失,则财政窘困;如果不兑现承诺,则失信于民。总之,这种不区分成果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概由政府供给、由政府推广的体制是一种低效率的体制。加快粮食业的技术创新,关键在于建立一种有利于粮食科技成果供给增加和有效扩散的体制。
1、按科研成果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属性
建立两种不同的运行机制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研究,由政府出资组织研究。研究的课题可由研究机构或政府提出,也可由相应的专家委员会提出。研究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虽为研究者所有(如着作权),但由于其成果为基本原理或基本理论,并不能直接作为商品或附着于别的商品出售,因此,它就只能是公共产品,只能免费提供给全社会。为此,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在为基础研究提供财力支持的同时,还必须付费(如津贴、奖金)购买其为社会提供的外部效果,使一部分外部效果通过政府(社会)付费而内部化,这有利于鼓励研究者的积极性(这里的购买不改变研究者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有些应用研究,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虽然其成果具有商品特性,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作为商品出售,但因其研究的成本较高,如果政府不给予支持,这类研究就很难展开,因此,政府对这类研究,也应给予一定的资助。
此外,有些粮食生产、流通技术和知识与粮食生产实践密切相关,但它缺乏专用性,且一旦公开,极易模仿和学习,即它具有显着的外部性。如有关粮食的基本知识、管理方法等。因此,这类技术和知识也不能作为私人产品出售。但从生产发展的需要看,这类技术和知识的普及又是十分必要的,故普及所需经费也应由政府承担。
多数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成果以及科技服务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因此,这类研究除在初创阶段,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外,原则上粮食科研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把这类研究和服务推向市场的意义在于:
通过利益的诱导,促使科研单位从市场需要出发设置研究课题,促使科研单位尽快完成研究成果从实验室到用户的转化。而科研成果供给的增加和转化率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科研收入的增加,又会反过来促进科研,从而形成科研供给与需求之间互相推动的良性循环。
2、建立有利于粮食高新技术发展的粮食高科技园区
政府对粮食高新技术的支持,除了在研究项目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的补贴外,还需要为从事粮食高新技术科研和开发的机构提供良好的科研和开发的环境。建立粮食高科技园区就是一种好的选择。
在园区内,由政府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通讯、交通以及试验田、灌溉设施等。在吸引粮食科研机构或个人进园从事粮食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通过园区的示范,扩散、带动该地区高科技农业的发展。
3、建立粮食技术商品的交易制度
多数农业应用研究成果和科技服务的商品化,意味着这部分成果和服务的推广将不再通过行政渠道,更不是无偿地提供,而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这样,原先按行政层级建立的粮食科研和推广机构需相应地改造成按企业化方式运作的独立经济体,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也将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交易。交易的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交易可采取直接付费的形式,也可采取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投资入股的形式。
由政府承担的科普服务,可采取由企业化经营的科研机构代理的方式。由政府向科研机构拨付一定量的科普经费,科研机构承担相应的科普服务。
实行这种代理制度后,除在省级保留粮食科普服务机构外,县、乡两级可以不设,这有利于减少政府开支,也有利于科研机构将粮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与粮食技术和知识的普及化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粮食科技与粮食生产相结合。
4、重构粮食科技服务主体
建立上述粮食科技运行的新机制,前提是必须重构粮食科技的主体,即原先按行政机制运行、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机构和推广机构应相应地改造成企业化的组织。在改制过程中,需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4.1分流富裕人员。由于历史原因,原有的科研机构或技术推广机构大多存在着人员富裕,特别是勤杂人员过多的问题,必须相应地精简。
4.2妥善处置政府资产和债务。科研机构和推广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原先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可采取投资入股或作价兑现的方式,也可采取政府以资产购买就业岗位的形式。如果原先机构有债务的,应由政府承担。经过这样的改造之后,粮食科研和推广机构就有可能实行企业化经营。
科研和推广机构在实行企业化经营之后,将不再依行政层级设置,经营也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可以跨区经营;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是专业化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它们相互之间可以发展联合和协作,也可以进行重组兼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整合之后,有可能形成若干规模不等,功能不同,既有竞争,又有联合、协作的多元、多层的市场主体和相应的市场结构。
